
任何消费都应该公平交易,而不该遮遮掩掩,刻意欺瞒。

▲新京报资料图:8月26日,记者发现某平台售票直播间已在商品图上添加“购买后不可退”的显著标识。
文 | 胡栖安
据新京报报道,今年8月以来,黑猫投诉平台涌现大量针对广州长隆旅游度假区周年庆“买一送一”特惠双人票的投诉。几百名用户在订单未预约、未核销、未产生任何使用记录的情况下申请退款,发现门票不可退,再看才发现商品名称下方有“不可退”的灰色小字标识。还有消费者表示,“下单界面也未显示‘不可退’”“直播间主播也没说明不可退”。
对此,广州长隆集团总部接线工作人员称,对此事并不清楚,也不接受媒体采访。不过,记者留意到,8月26日,某平台售票直播间已在商品图上添加“购买后不可退”标识,还有平台的商品链接也在标题上增加了“不可退”的提示。可见,前期问题确凿,补救已然启动。
这又是一起“耍心思”的典型操作。“特惠”二字醒目吸睛,诱惑满满,而“不可退”却只用淡得快要隐身而去的灰色小字标注,仿佛生怕被消费者看清。这未免心机太深,而以此模棱两可、视觉弱化的方式处理退改条款,不仅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漠视,更涉嫌不公平交易,甚至可能触及消费欺诈的红线。
客观而言,长隆既然打出“买一送一”的促销,本身就具备很强的市场吸引力,不妨大大方方,把整个消费链条做完整,让消费者拥有完全的消费权益。大可不必投机取巧,在条款上“做手脚”,甚至直接拒绝退票。
景区的竞争力在于体验内容和服务品质,只要有亮点、有温度,本应不用愁客源。消费者下单购票,多是经过比价、权衡后的理性决策,即便有退票需求,也是正常的市场行为。粗暴拒绝退票,不合情,也不合理,更不符合现代旅游服务的人性化色彩。
此举也涉嫌违规违法。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,“不可退”属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,商家必须用显著方式提示,并应消费者要求予以说明。长隆特惠票页面以不显眼,甚至刻意弱化的方式标注该条款,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。
这一点,在其后直播间匆忙加标“购买后不可退”的补救行为中,其实已经得到验证。这也表明,商家此前标注方式确实存在明显缺陷。
事实上,此类“小心思”并非孤例。近年来,部分商家为降低自身经营风险,屡屡在优惠活动的退改规则、使用限制等关键信息上玩文字游戏,用“灰字”“小字”“折叠页”等方式掩人耳目。
此类短视行为,透支了消费者的信任,让消费者频频陷入“买时容易退时难”的困境,不能完整拥有消费权利,不符合当前扩大内需、提振消费信心的政策导向。
任何消费都应该公平交易,而不该遮遮掩掩,刻意欺瞒。商家给予实惠,消费者回报信任,双方在规则透明、权利对等的基础上完成双向奔赴。
期待广州长隆及有类似“小心思”的企业,能够主动纠偏,畅通退改渠道,对未预约、未使用的特惠票予以合理退款,把消费者的权益真正放在心上。
同时,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促销活动格式条款的审查力度,约束企业和平台行为,明确标注规范,严惩“隐匿条款”等不良行为,让“不可退”不再成为藏起来的“陷阱”。
撰稿 / 胡栖安(媒体人)
编辑 / 柯锐
校对 / 张彦君
值班编辑 / 刘春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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